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情况公示公告(二十五)

(第25批)

(2016年8月10日12时—8月11日12时)

一、清单中所列第64号问题

    责任单位: 武陟县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秦迎军(武陟县人民政府县长)

    分管责任人:张戊己(武陟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责  任  人:王文军(武陟县移动公司经理)

                宋世旺(武陟县联通公司经理)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武陟县新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澳通园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发射塔,无手续,污染环境。”的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 武陟县兴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共有3个基站,其中中国移动建设TD基站、LTE基站各1座;中国联通建设WCDMA基站1座。

    2.关于“武陟县兴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中国移动发射塔,无手续,污染环境”的问题。2014年7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2013-2014年GSM网、TD-SCDMA/LTE网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河南省环保厅审批(豫环审〔2014〕260号);2014年12月,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移动TD基站开始建设。2014年12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2014年GSM网、TD-SCDMA/LTE网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河南省环保厅审批(豫环审〔2014〕604号);2015年3月,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移动LTE基站开始建设。2016年1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2014年、2015年GSM网、TD-SCDMA/LTE网基站建设项目通过河南省环保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豫环审〔2016〕62号)。验收结果表明: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移动TD基站、LTE基站均符合《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功率密度限值8μW/cm2的评价标准要求。

    3.关于“武陟县兴华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澳通苑小区1号楼三单元楼顶中国联通发射塔,无手续,污染环境”的问题。2014年5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3年移动网基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焦作市业务区)》通过河南省环保厅审批(豫环审〔2014〕171号);2014年5月,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联通WCDMA基站开始建设;2014年12月,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2012-2013年移动网基站建设项目通过河南省环保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豫环审〔2014〕601号)。验收结果表明:澳通苑小区楼顶中国联通WCDMA基站符合《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中功率密度限值8μW/cm2的评价标准要求。

二、清单中所列第65号问题

  责任单位:孟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卢和平(孟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分管责任人:王保宏(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责 任 人:吕立志(孟州市大定办事处主任)

              李红卫(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孟州市梧桐路,中原活塞厂,炼铝气味难闻,污染环境。政府公示不属实”的问题,反映问题属实。中原活塞公司全称“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建于2006年,位于孟州市梧桐南路,当时周围没有居民小区,是一家从事汽车、船舶、工程机械等发动机活塞生产的专业厂家。该企业熔化炉所用燃料为天然气,保温炉采用电加热,所产生的废气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高空排放。

    7月21日孟州市环保局及大定办事处工作人员对该公司进行了详细查看,现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外排废气无明显异味。经河南省中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监测,颗粒物平均浓度7.96mg/m3,远低于工业窑炉150mg/m3的排放标准。保温炉清渣时因加入一些氯化物助剂有些气味产生,经湿式除尘器处理后,氯化氢未检出。

    8月4日孟州市环保局与大定办事处人员赶赴现场再次进行了检查,该厂正常生产,现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通过走访周围群众,并到厂界外调查,能够闻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轻微气味。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关于责令河南省中原活塞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整改的督查通知”,责令该公司2016年9月5日前完成原有废气治理设施的改造,并对热加工车间进一步密闭,从而确保所有废气达标排放。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度,保障居民知情权,8月4日,中原活塞公司检测报告以及相关治理情况已在祥龙小区进行了公示;同时,孟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也一并进行了公示。

    8月9日,接到焦作市协调保障领导小组“整改督办通知”后,孟州市政府副市长王保宏带领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李红卫再次对该企业进行了核查,该企业正常生产,现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随后到企业北面祥龙小区排查了两户居民,虽然该企业气味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但群众仍然不满意,要求该企业尽快搬迁。

    8月10日上午,中原活塞公司相关治理情况以及举报件办理情况在《焦作日报》进行了公示,明确该举报件为属实。

    8月10日下午,根据孟州市政府以及焦作市环境保护局的要求,由大定办事处组织孟州市环境保护局、东街村委、祥龙小区居民等二十余人在中原活塞公司召开了座谈会。座谈会上居民踊跃发言,一致肯定了中原活塞公司近几年来的环保治理成果,粉尘、气味方面大为改进,但对监测时居民未参与、监测点位与监测时段不满意,并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是要求企业再次监测,二是要求企业继续进行治理,三是建议熔炼车间局部搬迁;四是要求对祥龙小区全部居民进行身体体检,同时对有病的居民进行补偿。根据居民相关要求,企业最后表示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居民及时沟通,尽快委托第三方按群众要求的点位、时段再次进行监测;二是将公司生产副总、环保副总、车间主管电话在小区公示,快速解决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三是在原一级湿式处理器基础上增加二级处理系统;四是针对部分居民提出的噪声影响问题安排技术人员排查噪声源,对噪声进行管理控制;五是关于车间搬迁工作,尽快提请董事会研究、商议,启动搬迁计划。

    8月12日下午,接到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第25批转办清单65号“孟州市梧桐路,中原活塞厂,炼铝气味难闻,污染环境。政府公示不属实”交办件后,孟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与大定办事处人员赶赴现场再次进行了检查,该厂正常生产,现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正常;同时到厂界外调查,能够闻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轻微气味。

    下一步督促中原活塞公司按照承诺要求继续对废气进行治理,尽快制订搬迁计划,把搬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网格化三级监管体系,确保该公司废气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加强企业治理、监测等信息的公开。

三、清单中所列第16号问题

    责任单位:修武县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申琳(修武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分管责任人:余忠杰(修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责 任 人:张  辉(修武县七贤镇镇长)

              徐锋敏 (修武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修武县方庄镇坡前村西500米,两家塑料加工厂,无环保手续,污水排在暗渠里,塑料气味难闻,机器噪音扰民,污染环境”的问题, 反映问题属实。举报所称“修武县方庄镇坡前村西500米,两家塑料加工厂”实为“武三塑料老厂”“武三塑料新厂”,负责人均为武三。两厂均位于修武县七贤镇坡前村西500米山坡上,老厂于2014年10月动工建设,2014年12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原料为商品标签塑料纸,主要产品为塑料碎片,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清洗→分离→提升→晾晒→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1台、提升机2台、清洗池1座(长约11米,宽约1.2米);新厂于2016年4月动工建设,2016年6月投入生产,主要生产原料为商品标签塑料纸,主要产品为塑料碎片,生产工艺为原料→破碎→清洗→分离→提升→打包→成品,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1台、提升机3台、打包机3台、清洗池2座(均为长约10米,宽约1米)。

    经调查,上述两厂均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两厂在生产过程中,清洗工艺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两厂生产工艺均不需要加热,无废气产生;两厂在生产过程中,破碎工艺产生一定噪音,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2016年8月12日,修武县采取强制措施,将武三塑料老厂、武三塑料新厂取缔到位。

    2.追责情况

    党内警告处分1人,约谈1人。

四、清单中所列第67号问题

  责任单位:马村区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黄  腾(马村区人民政府区长)

    分管责任人:朱兴家(马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责 任 人:张光辉(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主任)

              罗 昆 (马村区环保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马村区安阳城乡庞冯营村,旁洋生、旁玉生、旁小万等三家石料厂,粉尘污染,放炮噪声扰民,震坏居民房屋”的问题,反映问题属实。举报所称旁洋生、旁玉生、旁小万等3家石料厂,实际为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位于马村区安阳城街道办事处庞冯营村北侧,年开采30万立方米石灰岩项目办理有矿山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许可、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6月18日停产至今。

    2.反映“所称石料厂粉尘污染”的问题。2016年6月18日,为贯彻落实市、区关于北山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马村环保局对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下达《马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整治的通知》(马环保〔2016〕25号),要求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停产整治。6月18日下午,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停产到位。为保证治理效果,马村区环保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马村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马环保〔2016〕26号),要求该公司按照“吸尘钻孔、封闭破碎、带水作业、防尘装卸、苫盖运输、清洁路面、及时绿化”的标准开展治理,在完成治理任务并通过环保验收前不得恢复生产。马村区环保局组织人员每天巡查,确保企业停产到位、严格执行整治标准。

    3.反映“放炮噪声扰民”的问题。公安部门经调查,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爆破作业由焦作市安民爆破公司马村项目部实施,公安部门已从2016年6月18日停止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审批使用民爆物品,并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对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实施停产停业整顿。

    4.反映“震坏居民房屋”的问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经调查,近两年来未接到过震坏居民房屋的举报。

    截至目前,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生产作业区堆存的物料已采取临时覆盖措施,物料大棚正在施工,矿区运输道路正在进行道路硬化,其余各项整治任务正在逐步进行。

    下一步将加大对焦作市双盛石材加工有限公司日常监管及巡查力度,公安部门加强矿山爆破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该企业严格落实停产要求,按时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五、清单中所列第68号问题

  责任单位:马村区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黄  腾(马村区人民政府区长)

    分管责任人:朱兴家(马村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责 任 人:李庆利(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主任)

              罗  昆(马村区环保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马村区王母泉村,万方热电厂,脱硫过的粉煤灰,由举报人承包并转卖给砖厂使用,之前堆放在村东南角举报人耕地,现在砖厂不再收购,粉煤灰长期堆放”的问题,反映问题属实。举报所称堆放粉煤灰地点位于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王母泉村东南侧一空置院内,该粉煤灰为焦作市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粉煤灰,堆放时间约为2011年左右,现场堆存粉煤灰已呈板结固化状态。

    经调查,该堆放点堆放粉煤灰为马村区武王街道办事处王母泉村民刘春山(小名刘小庆)堆放。刘春山于2010年与焦作市万方电力有限公司签订粉煤灰、脱硫灰买卖及清运合同,对部分未送至砖厂综合利用的粉煤灰和脱硫灰存放至现堆存点。截止2014年,刘春山与焦作市万方电力有限公司多次发生脱硫灰纠纷,2014年10月31日,马村区政府召开万方热电厂与王母泉村村民刘春山脱硫灰问题协调会,并出具《关于万方热电厂与王母泉村民刘春山脱硫灰纠纷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14号 ),要求万方热电厂向刘春山支付42万元用于清理复耕。2014年11月11日,刘春山收到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42万元。刘春山收到上述款项后,未对堆放点堆存的脱硫灰进行清理。

    8月13日,马村环保局根据其环境违法行为现场对刘春山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马环违改〔2016〕44号),责令刘春山清运该堆存点堆放粉煤灰,在未清理粉煤灰前采取防扬尘措施。8月13日,王母泉村东南侧粉煤灰堆放点堆存的粉煤灰已全部采取覆盖措施。

    下一步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网格监管责任,对辖区排污企业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发现环境违法问题,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

六、清单中所列第47号问题

  责任单位:孟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卢和平(孟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分管责任人:王保宏(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责 任 人:李红卫(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王祥生(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孟州市三丽电源股份公司,该公司产生的铅、酸等各种污染物已经对周边大气和地下水产生了严重的污染,严重危害了周边群众的健康安全。2013年2月,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曾被环保厅以豫环罚【2013】5号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该停止生产建设并处罚金8万元的处罚。如今,该公司仍在生产使用”的问题,反映问题属实。“孟州市三丽电源股份公司”全称为河南三丽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孟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大道145号。该企业建设有ZYG-5污水处理站两座,中水回用站一座,采用斜板沉淀 PH自动控制,总投资458万元,设计处理规模为50m3/h,并实施在线监测;生产废水处理后经孟州市产业集聚区管网排入孟州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二次处理后排放。该企业生产废气主要有铅尘、铅烟废气和硫酸雾废气,各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铅尘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GLD型高效滤袋 滤筒除尘器 湿试喷淋进行处理;其中和膏工序采用二级湿试除尘器进行处理;铅烟废气经负压收集之后经HKE型铅烟净化器 化学湿法除尘进行处理。酸雾废气经二级湿试除尘器,内化成硫酸雾经负压收集回收器再进酸雾净化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排气筒达标排放。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含铅污泥、废气处理设备收集的铅尘、废气净化装置产生的废滤料等含铅废物临时储存在专门的危险废物仓库,由安徽省华鑫铅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

    2013年2月27日,因未批先建,该企业被河南省环保厅处罚(豫环罚〔2013〕5号),已执行到位。

    2013年9月4日,该企业《年产500万KVAh硅胶体铅蓄电池一期项目(250万KVAh)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河南省环保厅批复(豫环审〔2013〕393号)。

    2015年2月6日,该企业一期项目第一阶段150万KVAh硅胶体铅蓄电池生产线试生产经河南省环保厅批复(豫环评试〔2015〕4号);延期试生产于2015年4月29日经河南省环保厅批复(豫环评试〔2015〕27号)。

    2015年6月,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委托焦作市环境监测站,对该企业一期项目第一阶段150万KVAh硅胶体铅蓄电池项目进行验收监测,并出具了监测报告(焦作市环境监测:YK-23-2015)。

    2016年以来,因春节放假,该企业停产一个月。后因市场等原因,企业自2016年4月起,全线停车,至今未生产。

    2016年8月13日,孟州市环境监测站在该企业厂区自备井和企业下游店上村自备井(距该厂东北约700米)处各取水样一个,经监测PH值分别为7.31、7.46,氯化物浓度为39.4mg/L、192mg/L,氨氮浓度为0.101mg/L、0.044mg/L,高锰酸盐指数为1.44mg/L、1.00mg/L,总硬度为290mg/L、440mg/L,两处水样均符合地下水环境质量III类标准(GB/T14848-93)。

    综合现场调查情况,举报反映的“该公司产生的铅、酸等各种污染物已经对周边大气和地下水产生了严重的污染,严重危害了周边群众的健康安全”和“如今,该公司仍在生产使用”情况不属实;“2013年2月,因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问题,曾被环保厅以豫环罚〔2013〕5号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金8万元的处罚”情况属实。

    下一步将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严格要求企业按照环评批复要求进行建设生产,确保企业生产期间治污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清单中所列第48号问题

  责任单位:孟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卢和平(孟州市人民政府市长)

    分管责任人:王保宏(孟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责 任 人:霍天德(孟州市槐树乡乡长)

              李红卫(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孟州市槐树乡西孟庄有300多孔燃煤木炭窑,10多年来,木炭窑产出的燃煤烟雾严重危害着周边广大村民的身体健康。每当上级环保检查的时候,他们就会提前得到消息停止烧窑,等检查过后又开始生产,年复一年。村民一直向县、市、省环保部门反映,终未解决”的问题,反映问题属实。槐树乡地处孟州市西部岭区,由于该行业工艺简单,设备简陋,极易反弹,且地处岭区,有的木炭窑极其隐蔽,不易发现。今年以来,按照《孟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小”企业清理取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孟政办〔2016〕17号)要求,孟州市又专门组织开展了木炭窑行业清理取缔专项行动,并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人,对排查出的木炭窑,逐一下达拆除通知,并要求业主做出书面保证。经查,孟州市槐树乡西孟庄村共有烧木炭窑127孔,截止目前,已拆除67孔,剩余60孔的拆除工作正在进行中。

    2016年8月13日,由孟州市政府组织,槐树乡政府牵头,孟州市环境保护局、孟州市森林公安分局参与,出动工程机械对木炭烧制窑开展了集中取缔行动,预计在8月20日前全部完成取缔。

    下一步将对烧木炭窑进行再一次全面排查,发现一起,取缔一起,并加强对已取缔木炭窑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  

八、清单中所列第49号问题

    责任单位:博爱县人民政府

    第一责任人:张建(博爱县人民政府县长)

    分管责任人:师少辉(博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责 任 人:张  军(博爱县月山镇镇长)

              卢如意(博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查办结果:1.关于反映“博爱县月山镇后桥村“焦作市中美泰宇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时产生强烈的臭味,严重污染村庄的空气质量,这么严重的污染企业,不知道环保批复和验收是如何通过的”的问题,反映问题不属实。举报反映的焦作市中美泰宇保温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位于博爱县月山镇后乔村,法人代表刘周波。该公司年产30万mXPS挤塑板项目2010年10月在博爱县发改委备案,2010年12月博爱县国土资源局对该项目出具地类证明,证明所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2011年1月经焦作市环保局批复,2014年9月焦作市环保局同意该公司进行试生产,2014年10月博爱县监测站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监测,2015年1月博爱县环保局根据《焦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通知》(焦环保〔2014〕241号)精神,对该项目进行了验收。

    2016年8月12日经博爱县环保局、月山镇工作人员现场检查,该公司已于7月9日停产。该项目按环评要求,挤出冷却工段产生的苯乙烯废气,采取集气罩收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标准限值要求(限值时间加权平均浓度50mg/m³ ³,验收监测浓度为9.08mg/m³ ³-9.88mg/m³)。日常监管中,该公司在生产期间,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未发现有臭味气体存在。博爱县环保局、月山镇工作人员走访企业周边群众,反映未闻到该公司有臭味气体。

    下一步将按照环境网格化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该公司的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类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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