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焦作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焦发改价格〔2020〕183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焦作市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机制的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和推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指导意见》(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精神,结合我市水污染治理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形势、新要求,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进水资源保护市场化进程,加快建立能够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资源环境价格机制,推动全市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多污染多付费原则。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坚持污染者使用者付费、多污染多付费,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2.激励约束相结合原则。创新资源环境价格机制,坚持保护者节约者受益,增强企业污水预处理和污染物减排的主动性、积极性。

3.先行先试原则。选择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尽快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逐步推开。
    二、实施范围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适用于纳入城镇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排污企业。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应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三、建立机制
      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机制。
     (一)确定污染物项目,核定主要污染物基准值

 企业排向城镇公共管网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以及排放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标准要求。根据豫发改价管〔2019〕599号文件精神及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生化需氧量( BOD)、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以N计)等作为重点污染物项目,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结合我市工业发展、环境治理等因素,确定主要污染物参考基准值如下:

污染因子

基准参考值(mg/L)

生化需氧量( BOD)

150

化学需氧量(COD)

300

悬浮物(SS)

250

总磷(以P计)

5

总氮(以N计)

45

 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工业污水排放实际情况,可选择上述全部或部分指标项目。排水情况复杂的,也可选择国家或省制定的其他指标项目。
      (二)建立与排放污染物超基准值幅度相对应的分档累进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能够实现在线监测并与国家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联网的企业,实行分档累进收费制度。企业排放主要污染物超基准值的,核定三档以上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每档10% 以上的标准加收:高于30%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加收10%;高于5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20%;高于100%的,污水处理费标准加收30%。
      企业排放污染物均低于基准值的,核定两档收费标准:低于30%以上的,在现行污水处理费标准上降低10%;均低于50%以上的,污水处理费标准降低20%。

(三)建立与环保信用评级相结合的差别化收费机制

 根据《河南省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2018〕 217号),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确定的评价结果,同步作为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诚信(绿色)级别且得分不低于98分的企业,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减收10%;评价结果为不良(黑色)级别的企业,在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加收50%;其他级别的企业,按以重点污染物为依据确定的征收标准执行。

四、组织实施

(一)检测和收费
      生态环境部门或其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重点污染物监测结果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或代征单位执行差别化收费标准的征收依据。
      实行在线监测结果的,对超标排放总量进行加价收费,以月为单位计收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实行环保信用评价结果的,从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追溯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
      差别化污水处理费的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污水处理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重点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环保信用评级结果等工作。城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执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管理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要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多污染多付费”的政策导向,明确工作程序,加强配合,完善机制措施,共同推进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平稳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焦作市市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在线监测企业名单


 

附件

焦作市市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在线监测企业名单

序号

属地

企业名称

备注

1

示范区

蒙牛乳业(焦作)有限公司

2

马村区

焦作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3

马村区

焦作健康元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4

中站区

龙蟒佰利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中站区

多氟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

中站区

焦作市万亨纺织品有限公司

    附注:在线监测企业名单未包含康达环保(焦作)水务有限公司、嘉诚(焦作)水务有限公司、焦作市锦瑞达铝业有限公司。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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